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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龙时代广场,总占地面积约2.3万㎡,总建筑面积约25.44万㎡,计容建筑面积约17.02万㎡,容积率6.8,绿化率25%,共由1栋甲级写字楼,1栋公寓+2栋总高21-42层的住宅组成,其中1栋A座甲级写字楼32F,1栋B座公寓37F,1栋C座住宅41-42F,1栋D座保障房21F。
其中住宅总规划400套,可售商品房110套,3梯6户设计,回迁房104套,保障房186套,地下4层,规划停车位387个,车位占比约1:0.97。
项目基础信息
【开发商】深圳市盛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清湖股份合作公司
【建筑面积】约15.69万㎡
【推售套数】110套
【梯户比】3梯6户
【项目年限】70年
【交付标准】毛坯交付
【交付时间】2024年10月31日
【户型面积】约99㎡3+1房2卫/95㎡3房2卫
【地铁】4号线清湖站A出口直连
【教育资源】盛璟幼儿园、清泉外国语学校(小学及初中部)、新华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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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推建面约95-99㎡的户型图如下:
交通方面:4号线清湖站无缝连接,畅达福田中心区;5站即可直达深圳北站,迅达大湾区都市圈;深圳北站直连可换乘1、2、3、5、6、7、9、10号等路,通达全城;接驳有轨电车清湖站,直通龙华北部“数字经济圈”。
教育配套:毗邻新华中学、60班九年一贯制清泉外国语学校直连、9班幼儿园夯实孩子成长路。
商业配套:自带约4.5万㎡精品商业配套,约60万㎡壹方天地、约40万㎡红山商业集合、山姆会员店、星河ICO、大润发等皆林立在侧。
匠造约24万㎡旗舰综合体,涵盖品质住宅、高端公寓、地铁直连商业、旗舰写字楼等多种业态。
项目所在区域,拥有众多龙华文体共建配套,龙华文体中心、深圳书城(龙华城)、龙华文化艺术中心、龙华文化广场等众多配套都在楼盘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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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宣传资料不构成邀约邀请,对周边、政府规划、商业配套、教育资源、投资前景等数据和图文仅为提供相关信息,该信息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开发商不对此作任何承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及附件、实际交付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宣传资料修改的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联系号码:400-87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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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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