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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龙华城市新一代示范住区,集合高端住宅、街区商业、商务办公多元业态为一体,打造万科新一代城市街区生活示范样板。
项目基础信息
【项目名称】万科启城家园二期
【占地面积】约6.5万㎡
【建筑面积】约52.8万㎡
【推售产品】建面约97㎡-115㎡三房四房
【交付标准】精装交付
【交房时间】2024年12月31日
【产权年限】70年
【房产性质】住宅
【总户数】1402户
【车位数】1294个
【容积率】5.07
【绿化率】40%
【梯户比】3梯5户/3梯6户
【售楼热线】400 9607 210
【开发商】深圳长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物业公司】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道与碧澜路交汇处西北侧
项目位置
万科启城家园,位于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观澜大道与碧澜路交汇处西侧,靠近4号线长湖站。
名优学邸
配备全龄段优质箐英教育
周边优质学府汇聚
项目自带2400㎡幼儿园,邻近9年一贯制优质学校——龙华区第三外国语学校,周边汇集多所百年老校,书香氛围浓厚,汇集有观澜第二小学(市一级)、观澜第二中学(省一级),一站式全优教育配套。售楼处电话:400-859-7606
人文荟萃
人文配套丰富,创意文化多元发展
项目临近观澜新地标——观湖文化体育中心(在建中),同时项目周边汇集观澜古墟、鹭湖人文三馆、观澜版画村、山水田园、观澜湖旅游度假区等人文景观,体验高雅艺术生活。
万象生活
TOD综合体,集萃多重业态,享便捷生活
建面约52万㎡综合体大城,集城央住宅、行政公寓、国际办公、缤纷商业多元业态于一体,打造丰富的万象生活配套;且项目周边2公里内汇集金洪观荟里、观澜汇合正广场、比邻新天地、观澜天虹四大集中商业,形成2公里内观澜核心商圈。

生态住区
奢享城市绿肺,再造多种化健康医疗
项目周边汇集五大公园,观澜湖生态体育公园(运营)、观澜民法公园、观澜体育公园(在建)、观澜河湿地公园、长湖公园(规划)及茜坑水库;同时周边拥有充足的医疗配套,呵护业主健康生活。

户型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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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宣传资料不构成邀约邀请,对周边、政府规划、商业配套、教育资源、投资前景等数据和图文仅为提供相关信息,该信息以政府最终批文为准,开发商不对此作任何承诺。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及附件、实际交付为准,本公司保留对宣传资料修改的权利,敬请留意最新资料。联系号码:400-879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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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息:
靴子正式落地,降契税了!
刚刚(1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降契税:140平以内住房,契税税率降至1%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按1%的税率缴纳;
建筑面积在140平以上的,首套契税按1.5%税率征收,二套契税按2%税率征收。
此前,东莞建筑面积90平以上的住宅,首套契税为1.5%,二套为2%;新政后均可降至1%。
2、增值税:满二免征
在城市取消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降低0.5个百分点
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以下是政策原文: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具备部门信息共享条件的,纳税人可授权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取得相关信息;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送相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后,税务机关新受理清算申报的项目,以及在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已受理清算申报但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按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废止。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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